北海市开发建设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工业企业进行改造、扩建,加速我市经济开发建设进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北海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更新期和寿命较长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其范围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初、中期技术;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专有技术(决窍)。
第五条 禁止引进具有下列情况的技术:
(一)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破坏生态平衡或污染环境的;
(三)国外属更新换代、创汇能力差的;
(四)对国内工业生产有冲击的(创汇能力显著超过冲击的除外)。
第六条 北海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可以享受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优惠待遇。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科研部门鉴定证明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具有明显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
(三)经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改造现有企业或开发性新企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需要的。
对无偿向北海市提供先进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及荣誉奖励;对开发建设北海市作出重大贡献者,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予以嘉奖。
第七条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设备与受方合作、合资生产或经营;
(二)许可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