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租赁房屋出售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房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产必须进行登记。房产登记时须缴验如下证件:
  (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取得、变更、转移房产权的全部证件;
  (四)委托代理登记须缴验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申请者如系法人,还须缴验其法人代理人身份的证明;
  (五)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的房产主、关系人和代理人,其缴验的房产登记证明文件,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外,还须通过我市驻香港机构或我国驻该国大使(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产的房产主或权利人,按下列规定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登记费。
  (一)确定房产权,领取《房产权证书》由房产主办理登记;
  (二)房产权转移者,除遗赠、继承登记可由受赠人或继承人取具证明单独办理外,其他均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登记;
  (三)房产权因房屋扩建、改建、拆除、分割、合并等而变更,由房产主申请登记,涉及其他关系人者,须会同登记;
  (四)房产设定优惠权、抵押权、地役权(通行权)等他项权利的登记,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申请登记;
  (五)因现持《房产权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迁移地址,更换门牌等有更正必要的,由房产主或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房产权因房产被自然灾害破坏,或被拆除而消失,他项权利因约定时效期满而消失,均由房产主或权利人和关系人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产权证书》如有毁灭、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登记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十七条 各项房产权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权利人必须申请登记,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登记的房产,由北海市房产管理机关代管,代管费用由权利人负责;代管三年仍不办理登记者,视无主房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品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房产主应向北海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处长土地使用期,经市土地管理机关通知半年不申请办理者,该房屋(上盖)比照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承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