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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房产共有人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出租,应先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房产分割。
  第二十六条 经房产主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所租房屋转租他人,但转租期不得超过原租约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有需要使用(包括产权转移)该房屋的,或承租人因已建(购)有房屋,无需继续租赁房屋的,以及举家迁离北海市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自行改变用途,或不按合同规定迟延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缴交房租的;
  (三)承租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设备不维修、不赔偿,或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的,而出租人不进行修缮的;
  (五)房屋因有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须改建,并有有关部门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收回房屋而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动工改建的应向承租人赔偿因迁让所受的损失;承租人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提前解除租约合同的,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按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收回经改建的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条 承租人依约缴纳房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收受时,承租人可向北海市公证处申请给予证明,以免除其迟延责任。因此而支出的公证费用,在房租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出租房屋的修缮费,由出租人负?;因承租人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要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民用房租赁,属定期的提前一个月;不定期的提前二个月。工业用房一律提前六个月。
  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承租人逾期不迁出,出租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不妨碍房产权转移。
  房产权转移后,未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生效,新、旧房产主应联名书面通知承租人。
  新房产主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提前二个月通知承租人,并由新旧房产主商定的一方赔偿承租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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