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进行房产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抵押和承押人的姓名(名称);
  (二)房产名称面积、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
  (三)抵押贷款数额和付款办法,贷款的利率和偿还办法;
  (四)抵押人造成抵押房产损毁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和受理机构名称;
  (六)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承押人可委托北海市法律顾问处代理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但须出具委托证明书。
  预售(预购)的房产抵押亦同。
  第二十条 抵押人不依照房产抵押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承押人有权拍卖所抵押的房产,但须提前通知抵押人并限定搬迁日期。其限期自抵押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天。
  抵押人逾期不迁出,承押人或其代理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抵押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抵押房产的拍卖由承押方委托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指定某一公司代理,并签订拍卖合同。拍卖所得价款,应用于偿付因拍卖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扣缴所欠税款;扣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和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应交会抵押人,如果拍卖所得的价款不敷偿还贷款时,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 共有房产的抵押,比照本办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如将抵押的房产租借给他人,应征得承押人书面同意,并且租借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承押人拍卖抵押房产时,应按第二十条办法办理。

第五章 房屋的租赁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包括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房屋租凭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设备;
  (二)租赁的用途和期限(定期或不定期);
  (三)租金和交纳办法;
  (四)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应负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五)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共有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解除、续订和承租人的转租,必须协商一致,订有书面协议,并负连带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