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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应按质分类论价。允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章 房产的出售和产权的转移

  第十四条 房产经营者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将商品房预售:
  (一)所预售的房产已领有《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
  (二)预售的房屋建筑合同业已签订;
  (三)在北海市建设银行已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专门帐户;
  (四)经营者将该期建筑预算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已汇入北海市建设银行。
  共有房产的预售,还应具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房产预售(预购),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签订房产的买卖合同。房产主将其房产赠与他人,也应签订房产的赠与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
  (二)房产的面积、座落(位置)、界线(并附图);
  (三)土地使用面积(份额)、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的缴交金额和交付办法;
  (四)房产的用途;
  (五)房产的价格和预售(预购)款的交会办法,赠与的方式和条件;
  (六)房产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及受理机构名称;
  (八)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六条 房产预购款存入房产经营者开立的银行专门帐户,要专款专用。
  共有房产预购款的支取,必须由共有人会签或由共有人指定的代理人代签。
  预购房产竣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并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赠与、遗赠、继承等,须经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订有书面协议,并负有连带责任。
  书面协议无法订立时,房产共有者的一方得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换、赠与、遗赠和继承。
  房产共有人将自己份额的房产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按照上述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房产转移之前,房产共有人必须进行共有房产的分割,并订立分割房产合同。

第四章 房产的抵押

  第十九条 具有房产买卖合同和《房产权证书》的房产主,可向在北海市注册的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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