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如果需要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时,须报经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第七条 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是进行房产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商品房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 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守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小区或地段的商品房建设规划,须经北海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书)》后,放许动工兴建。
商品房建设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片逐段进行开发建设,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所承包建设的小区或地段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其费用可列入商品房的成本。
第九条 建设商品房所需的土地,由北海市土地开发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有偿转让给建设单位,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征用土地,并严格遵守北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住宅用房的,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暂不缴交土地使用费;其他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费由购房者合理分?,按时向市土地开发公司缴交。
第十条 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必须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北海市有关企业的申请、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户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在我市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产品税。国内和客商在我市经营房产业的,一九八七年前签订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得税税率按百分之十五征收。新办企业需申请减免税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前两年可免征,后三年可减半征收;产品税按国家规定征收。
北海市经济开发建设的其他优惠待遇,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商品房开发的企业。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经营方式允许灵活多样,可与单位、个人签订协议,集资进行建设,也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自行建设出售、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