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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外企业应向市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企业工会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企业应支持工会工作,负责解决同级工会办公用房,并每月十五日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逾期未拨,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五,由上级工会通知银行扣交。
  第十五条 企业因生产、技术情况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富余的职工,或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经企业工会同意,可以辞退。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职工因工伤、疾病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女职工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对于被辞退的职工,企业必须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半年平均月工次,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试用期间辞退的,发给半个月本人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工作十年以上的,前十年每年发一个月本人工资,第十一年开始每年发一个半月本人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培训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者,职工本人应赔偿企业培训费的损失。赔偿条件和数额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企业应将辞职和辞退名单抄送北海市劳动局和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由厂长(经理)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以晋职、晋级。
  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对职工进行处分,需征得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人员的申辩,最后由厂长(经理)决定。开除人员的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和企业工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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