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雇用职工,应按人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应比国内同类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高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根据职工劳动熟练程度,每年调整一次工资,上调幅度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中外企业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
市劳动局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工作。中外企业每月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指中方,下同)百分之二十五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非工伤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休后的医疗费和解雇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支付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管理费,给市劳动服务公司。
中外企业每月应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作职工福利基金,由企业掌握,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医疗保健和困难补助等。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由用工单位在每月二十日前分别上缴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保险基金、管理费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的工资形式,可根据本企业经营的需要,采取计件、计月、计日、计时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浮动工资制等。
第九条 一般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制(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由企业与市劳动部门协商另定)。企业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每周加班劳动总时数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入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此有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婚丧等假日待遇,以及合同中订明的其他权益。职工享有工资的节假日为:公休日每周一天;法定节日七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婚假三天,女职工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病假和非工伤假,全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的病假、事假等假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