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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北海市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外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报酬和奖惩规定;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的时效、变更和解除;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
  合同须报经北海市劳动部门批准才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企业的劳动计划和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第四条 北海市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职工劳动工资标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需要招用职工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所需职工数量、职务或工种、年龄、性别、学历、资历以及业务专长等。经北海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也可由企业自行招收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联合招收。不论那种方式,均应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新招职工试用期为半年。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
  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的经营要求进行管理,可以根据生产需要,举办各种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提高劳动力素质。
  职工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和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企业招聘农村劳力或内地职工,需经北海市劳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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