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书或营业注册证书副本;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企业委任常驻办事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位人员的简历。
侨资外资金融机构需要在北海市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其申请和管理办法,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市审批机关自接到前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所申报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第七条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至五十天内,持下列证件到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二)中外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中外文副本各一式三份;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发给的开业合法证明书副本,及其有业务来往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副本,各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中外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时,应以中、外文字(一种或两种)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有: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生产(业务)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批准证书的机关、文号和日期、职工人数、外籍职工人数等。
第九条 从核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之日起,该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外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后,三十天内持注册证书向驻北海市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北海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向户籍管理机关办理留居登记。
第十一条 中外企业的迁移、变更、财产的转移和增减、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等,变动登记项目时,应由企业董事会议通过,并报经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企业和常驻办事机构登记后所领取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每年核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