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
企业的申请、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是制订本暂行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在北海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外企业)或设置常驻办事机构,均需提出申请,报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批准、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不准开业和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 客商投资在北海市兴办中外企业时,由北海一方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举办中外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的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后,即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和商签协议、合同、章程。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北海一方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确定兴办中外企业时,由北海一方或独资经营的客商向北海市对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送交如下正式文件:
(一)设立中外企业的申请书;
(二)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对象及其资信证明、合营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投资方式、产品技术水平、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来源、销售市场、生产和测试用设备的来源、经济效果及合营的基本条件等;
(三)由中外企业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中外企业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北海一方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上列文件(一式三份)由中外企业各方以中外两种文字书写,以中文为主。
第五条 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北海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