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仓储用地 68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 0.8 0.6
商业、服务业用地 5 4 3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 2.5 2
旅游建筑用地 4 3 2.5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 0.3 0.2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0.2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
(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向土地开发公司一次性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两年缴交,不计息;超过两年缴交的,第三年起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按调价后的数额连同年息缴纳;
(二)土地使用费在企业开始营业(试产)时,由用地单位逐年向土地开发公司缴交,逾期十开不交者,加收年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滞纳金。交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
(三)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允许按合同年限平均分摊入成本。土地使用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并在原地经营的,可按当时土地开发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土地开发费;合同期未满而退约的,经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接单位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当时收费标准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转让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向承接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