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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仓储用地               68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    0.8   0.6
商业、服务业用地              5      4     3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    2.5     2
旅游建筑用地                4      3   2.5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    0.3   0.2
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     -     0.2
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
  (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向土地开发公司一次性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两年缴交,不计息;超过两年缴交的,第三年起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按调价后的数额连同年息缴纳;
  (二)土地使用费在企业开始营业(试产)时,由用地单位逐年向土地开发公司缴交,逾期十开不交者,加收年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滞纳金。交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
  (三)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允许按合同年限平均分摊入成本。土地使用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并在原地经营的,可按当时土地开发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土地开发费;合同期未满而退约的,经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接单位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当时收费标准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转让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向承接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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