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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客商须在《土地使用证》生效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在九个月内,应按总体设计动土施工,并按时完成投产计划。如不能按时完成者,应出具证明文件经建设部门审查批准,方能适当延长时间。延期后仍拖延完成投产计划的,按土地开发费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再拖延者,吊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付款项不再退还,土地收回另行安排,已建的部分建筑物由土地开发公司按低价拍卖,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十条 用地范围内所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规划部门关于建筑楼比、园林绿化比率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总体设计图纸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随意改动者,应处以罚款;用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建和重建;如需扩大用地面积,应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手续;对自行扩占土地的,每年应按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三至四倍计算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所建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第十一条 客商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后,须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验收,符合协议书规定的面积、用途、防火安全等要求后,始得正式投产使用。经验收不符合原协议和有关规定而擅自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次订立的土地使用协议最长的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三十五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十五年;
  (三)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五十年;
  (四)旅游建筑、游乐场用地三十五年;
  (五)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三十年;
  (六)文教、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按合同规定用地年限期满后,如客商需要继续经营的,经批准可以续约。
  第十三条 所使用的土地,不论是新征或利用原有场地,都应计收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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