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经济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的一切资源,包括耕地、荒地、山林、矿藏、河流、沿海滩涂等,均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为了经济开发建设,市政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三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到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并完备应办的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的合约一律无效。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擅自开采、动用和破坏本市内的各种资源。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本市内的地形、地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本市建设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公司负责统一征用和开发;基础设施由该公司投资兴建,也可吸收外资兴建;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公司统筹安排,并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方便。
第七条 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土地开发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客商在本市投资兴办各项企、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凭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企、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报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定点,并与土地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缴纳手续后,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发给《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应订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交费金额和办法、双方的义务以及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