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00 0.80 0.60
商业服务业用地 5.00 4.00 3.00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00 2.50 2.00
旅游建筑用地 4.00 3.00 2.50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0 0.30 0.2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 - - 0.20
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幅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十九、土地开发费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60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养殖、畜牧、林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开发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二十、对一九八七年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合同期在十年以上的,土地开发费实行优惠:一九八五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二十,免收土地使用费六年;一九八六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五,免收土地使用费四年;一九八七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免收土地使用费二年。
二十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一次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年缴交,但需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则按新价加息缴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客商独立企业,客商所负担的土地开发费用外汇支付,以人民币结算。
二十二、对经确认是技术、工艺、设备特别先进,或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给予特别优惠。
二十三、在北海市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十四、中外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
二十五、对进出北海市的客商和中国境外的技职人员,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二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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