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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1.00  0.80  0.60
商业服务业用地           5.00  4.00  3.00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3.00  2.50  2.00
旅游建筑用地            4.00  3.00  2.50
露天游乐场用地           0.30  0.30  0.2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         -    -    0.20
  土地使用费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幅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十九、土地开发费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仓储用地             60    56    45
商业服务业用地            90    78    68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75    65    55
旅游建筑用地             78    68    58
露天游乐场用地            50    45    33
种植、养殖、畜牧、林业用地       -     -     33
文教、科学、医疗卫生用地       45    38    30
  土地开发费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在百分之二十以内。

二十、对一九八七年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合同期在十年以上的,土地开发费实行优惠:一九八五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二十,免收土地使用费六年;一九八六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五,免收土地使用费四年;一九八七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免收土地使用费二年。

二十一、土地开发费在发出《土地使用证》时一次缴交。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分年缴交,但需按规定利率加收。如遇调价,则按新价加息缴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客商独立企业,客商所负担的土地开发费用外汇支付,以人民币结算。

二十二、对经确认是技术、工艺、设备特别先进,或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给予特别优惠。

二十三、在北海市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十四、中外企业可按国家规定,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

二十五、对进出北海市的客商和中国境外的技职人员,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二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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