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移植和推广;
三、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研究;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但十五人以上的培训班,其师资及教材内容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经批准后可销售小批量的自身研制的新产品、新设备。
第九条 民办科研机构呆以聘请兼职或短期借用其它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但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并经所在单位批准。被聘、借用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汇漏给聘、借单位。
在职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科研机构进行业余技术、兼职活动,所得合理报酬归已,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成果的发明权归科技人员所有。在职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到民办科研机构兼职的,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向单位交纳部分收入。利用原单位的仪器设备为聘请单位服务的,应事先取得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交付费用。
第十条 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承担国家下达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可以承接各种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民办科研机构或全民科技单位进行横向联合、协作攻关;可以参加技术市场的贸易活动。民办科研机构研究的成果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符合国家和我区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条件的,经评定后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不得转让,也不能批量生产和擅自外出销售;属改革工艺和产品改正的,则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民办科研机构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开办初期,交税确有困难的,经申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一至二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民办科研机构研制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凡上述减免税,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科研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接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在民办科研机构工作(或兼职)的科技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道德规范,信守合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泄漏国家和本单位的科技机密,不得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不得私自转让集体共同创造和归于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对于违法乱纪、剽窃他人成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