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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桂科管发字(1986)32号


           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各厅局,各地、市、县科委:
  民办科研机构是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科研组织形式。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我委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征得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税务局同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以我委名义下发。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发社会智力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科技与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桂政发〔1984〕98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的第六条第3点“…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事业”的规定,为加强对民办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我区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统称为“民办科研机构”)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民办科研机构系指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它应当是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退职和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属于退休、离休和退职人员,需附原单位证明。
  二、有明确的科研和技术服务方向、任务。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大专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各科技人员,或确有真才实学的其他科技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工作条件(包括必须的科研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五、有明确的章程,章程应规定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和分配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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