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种类型科研院(所)的奖励办法:
凡从事多种类型科研工作的科研院(所),可分别参照上述(一)、(二)、(三)项的奖励办法、提取奖励基金,其奖金分配办法,既要照顾全面,但也不要搞新的平均主义。
(五)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授予的省(部)级的上述各类奖的金额,均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并免征奖金税。
(六)凡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在其所属单位应得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应不低于从事其他科研任务人员的奖励水平。
为加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科研和技术开发任务,由自治区科委和主管厅局在项目经费中保留适当经费,用以奖励在科技攻关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此项金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上山下乡支援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待遇从优。
三、关于科技人员的兼职和从事业余技术工作等问题
1.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承担本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科技人员要讲理想,讲风格,发扬献身精神。
2.科技人员的兼职劳动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兼职劳动报酬,由聘请和受聘单位双方共同议定。兼职劳动的收入由单位统一分配。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百分之二十用作直接参加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的酬金。
3.科技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度地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在开展业余技术工作、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利用本单位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或确需占用少量工作时间的,应予先报经本单位批准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或按照事先与本单位达成的协议,确定收入的分配比例。
4.科技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兼职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医德规范、信守兼职合同,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泄漏国家和本单位的机密,不得私自转让集体共同创造和属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不允计转让不成熟的科技成果,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关于技术开发中心和技术市场
1.要划清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开拓技术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的界限,要鼓励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鼓励科研所、设计院、大专院校积极参加技术市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