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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四)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增派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进修、参加国际科技活动,积极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来我区工作、讲学、研究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有关单位应给予优惠待遇。

八、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工作上依靠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参加四化建设。
  (二)积极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从城市向乡村,从平原向边远山区,从大企业向小企业、乡镇企业,从专业不对口单位向专业对口单位流动。
  对自愿从城市到落后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迁户口,也可不迁,可带家属,也可不带。他们工作期满后可以返回原工作地区,由原地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原单位优先聘用。本人自愿留在边远地区继续工作的,应给予鼓励。
  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科技干部,在本人的提拔使用及其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升学、就业方面,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同等待遇。
  (三)科技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的科技活动,取得合理报酬。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兼职活动,要经所在单位同意,收入按商定的原则分配;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科技活动,需向单位备案,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兼职活动。已退、离休的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应聘,从事讲学、指导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有权取得报酬,退、离休金不受影响。
  (四)凡在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民族地区技术津贴,具体办法另订。
  自治区建立重奖制度。对在推动科技进步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给予奖金、奖章、奖励证书、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奖励。
  逐步实行科技人员的休假制度。
  (五)尽快建立健全区、地、市在职科技人员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培训科技干部。对参加工作已满五年的科技人员,由单位每年给予一至二个月的学习、进修时间(可累计使用)。要特别注意技术骨干的知识更新。
  (六)充分发挥我区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科技人才。凡要求调入我区工作又是我区需要的科技人员,调入时,不受学历、职称、编制和控制城市人员的限制,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作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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