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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对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机构,要严格定编定员;实现经费自立的单位,可以放开。研究所逐步实行聘任制。对于分配到所的人员经考核不适用的,研究所有权拒绝接受。对于富余人员,允许流动,也可以组织进行其他生产服务工作。
  (二)研究机构各项技术收入在“七五”期间免缴所得税。中试产品收入一至三年内免缴所得税。其他税收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机构的创汇收入,在分配留成上给予优惠。
  (三)凡经济自立的研究机构,年纯收入超过原国家拨付事业费数额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经费尚未自立的研究所,各类基金的提成比例可参照桂政发〔1984〕98号文,由主管部门核定。
  研究机构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不冻结,不抽调。可跨年度使用。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机构。根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其工资与奖励分别参照上述原则拟定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是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交流和推广,可在承包经费中提取一定数额奖励直接从事研究的人员,不计在奖金总额之内。
  (四)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凡是具有盈利性质的,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七、加强技术引进和科技外事工作

  (一)我区经济建设需要技术,凡可以从国内外引进的,就应积极引进、吸收,不要重复研究。自治区每年拨出100万美元外汇用于技术引进。
  (二)充分利用我区侨乡和旅游资源的优势,积极采取鼓励华侨为建设祖国贡献力量的优惠措施,通过多种渠道,搞好技术、资金、人才引进。对引进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按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三)技术引进要同国内的研究开发工作紧密结合。一切技术引进项目,都要作可行性论证,并把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做为引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引进项目必须确定技术保证单位或有技术保证措施,否则,不予审批。科技管理部门要参与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建立引进技术的注册制度和信息交流办法,避免重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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