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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四)我区新产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以外,在投产后一至二年内,销售利润在百分之五以下的,经财税部门核审,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
  (五)对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作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予奖励。

五、改革农业科技体制 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发展

  (一)自治区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应以较大的力量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的示范基地。这一工作由自治区农委负责组织与协调。
  地(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应逐步办成区域性或专业性的研究机构,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开展具有特色的农业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地(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业务上接受区农业科学研究院的指导。
  县一级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挥示范、培训、推广、信息传播和经营管理的综合作用。
  鼓励乡镇成立合作性质的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经营技术市场,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的情报信息,开展农业经营管理服务,协助疏通购销渠道,经营部分技术推广中心的农用物资和材料,进行技术培训等。
  各类研究、推广机构和高等院校,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同乡镇企业、各种合作组织以及专业户、技术示范、能功巧匠的联系,积极做好供、产、销、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二)各级农业研究、推广机构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所得收入,五年内免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作科技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从农村各种生产建设基金、改造基金中,由各级地方财政分别提取适当数额用于该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开发研究。

六、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

  (一)独立研究机构要逐步做到政研分开,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研究所(院)有权调整发展方向、设置机构、管理人事、安排计划、使用经费、调配物资、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机构的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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