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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三)自治区成立广西技术与人才开发中心,承担全区技术市场的开拓和管理任务。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技术商品贸易机构,以形成技术商品流通网络。
  (四)各级技术贸易机构要积极开展技术经济承包,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人才推荐、新产品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五)技术成果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付款方式可以从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中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支付。成交后,中介方应得到一定的报酬。
  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三年内一律免税,可从转让技术成果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作为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的酬金。此项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在此范围内,具体提成比例可根据收入额度,研究确定。
  (六)凡国家规定不得转让和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不能进入技术市场。

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一)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并入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也可并入企业、自治区欢迎国务院各部属、各省(区)市和国防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积极承担发展广西经济的技术开发课题、向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我区城乡企业联营。
  (二)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技术力量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充实自身的科研或新产品开发机构,建立实验基地或试制车间,配备较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技术开发;还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其经费来源:从企业的留利中提取百分之五;承包国家的科研项目或承接外单位试制任务的收入;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成百分之五十;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试验期间新产品自行销售所得收入;新产品第一年的免税款。有特殊需要的,亦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适当的技术开发资金。或按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以上基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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