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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桂发〔1985〕18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了使我区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党和政府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


  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席为组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其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区科学技术工作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制订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的技术政策;审定重大的技术引进项目和消化吸收计划;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工作;指导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各地、市、县和区直有关委、办、厅、局,都要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好区内所有科学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中央驻广西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军工企业等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根据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科研机构,积极、慎重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增加科技经费 改革拨款制度

  (一)自治区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各类科学技术拨款。同时,要广开经费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力争在一定时期使我区科技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一九八八以后按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
  各级财政拨给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科学研究费和科技部门的科学事业费,从今年起都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增加。
  设立科研设备专项经费。一九八五年由区财政增拨一百万元,以后每年拨二百至三百万元,用于添置和更新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
  建立自治区科技发展基金。基金来源:科技三项经费的一部分;技术开发性研究机构减下来的部分事业费;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国家每年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一部分;国内外个人和集体捐助等。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上述原则建立各自的科技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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