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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城镇房地产实行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三)商品房的经营形式、对象和手续
  1.商品房的经营形式有六种: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经营性的单位除外)的职工、干部个人购买住宅,国家补贴售价三分之一,单位补贴三分之一,个人支付三分之一。
  (2)厂矿企业的职工、干部个人购买住宅,由所在厂矿企业补贴售价的三分之二,个人支付三分之一。
  (3)有证个体工商户和居民购买住宅所需资金由本人负担,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视具体情况由国家适当给予补贴,但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由个人支付。
  (4)个人全价购买商品住宅
  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补贴范围,限于按国务院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应住的标准,多购面积不限,但不予补贴,收取全价。
  国家补贴的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各级财政予算安排解决。
  (5)单位全价全栋购买。
  (6)非住宅全价或按商品价出售,具体价格由当地确定。
  2.对象
  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干部、职工、居民,都可以申请购买住宅。优先卖给无房户、拥挤户、不方便户、晚婚青年户,因落实私房政策而需迁出户,用外汇购房户和经批准回广西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
  3.手续
  (1)凡职工要求购买补贴出售住宅者,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向住宅经营部门办理购房,付款等手续,个人负担的房款由所在单位收缴,个人购买全价出售的房产,可以直接向经营单位购买。分期付款购买住宅,必须有单位作保。
  (2)非当地城市户口,进城经商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在城镇购、建房屋,其办法有三:一是租房;二是按契约购房并确定使用年限,到期出售者将房屋收回;三是按契约借地建房,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税),期满后,房屋由国家作价收购,其房屋偿价按实计算。经商户购、建的房屋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清房证手续,否则政府不予承认。
  (四)商品住宅的管理与维修
  1.单位及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企业内部补贴出售的房),凭当地的长住户口,根据经营部门出售的证明,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受法律保护,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管理;全价出售的商品房允许出售、继承、转让、分割;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产权属于私人,有合法继承权和居住权,如确不需居住时,可由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按个人支付部分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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