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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城镇房地产实行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综合开发中所发生的开发配套费包括:小区或街区规划经费、征地、青苗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各项基础工程费、绿化、贷款利息和税金以及开发管理费等,均由土地使用者合理负担。其价格的控制幅度由政府征地管理机构为主,会同当地建委、计委、建行核定。
 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
  (一)商品房的生产(建设)
  1.商品房可由开发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协议,集资进行建设,包括成套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或其他用房等;还可以由开发公司所掌握的资金和材料,实行商品房生产与经营,完全按商品规律办事,开发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每年年初由区建委根据各地市、各公司商品房生产的资金、材料供应的可能情况,下达给各地市、各公司一个年度商品房生产指标,并抄送区计委、区统计局各一份。
  2.商品房所需建筑“三材”,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11号文精神办理,归口区城乡建委统筹安排,自治区根据情况拨给适当周转材料,其余由市场调节解决。
  3.经营商品住宅的资金来源有单位自筹、银行、建行贷款、专项补助、予收购房款、地方财力和“外引内联”资金等。经营单位应与从事建筑安装企业一样,在建设银行开设户头,其资金的收支和运用应接受建设银行的检查。
  4.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因经营周转的需要,企、事业单位因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以及个人购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个人贷款必须根据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原则。单位及个人贷款,均应负担贷款利息。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工商银行制定。
  (二)商品住宅的经营和价格原则
  1.商品住宅主要由房管部门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实行专业经营;但为了鼓励竞争,提高投资效益,建筑、建材部门和其他单位(包括城乡集体单位)有条件,也可对外经营。单位新建的住宅应逐步由分配改为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补贴出售。
  2.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土地开发和小区配套设施费、住宅成本、经营单位3%的管理费和2.5%的利润组成,不形成小区,分散建设的住宅,销售价格中也可以收取配套费。出售给私人的住宅,目前一般不收或部分收取开发配套费。
  每套住宅因层次、朝向、及环境不同,可有价格等级差,级差幅度为5~10%。座落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价格差也可以大些。
  为了鼓励私人购房,个人全额购房及补贴出售房,凡一次付款者,可享受10-20%的优惠待遇,分期付款者,首次付款需要50%以上,余额由各地确定付款期限,和5~8%的还款年息;用外汇购房可按外汇币值差享受相应的优惠。拖欠款者,亦按期限加付购房款10--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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