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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城镇房地产实行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城镇房地产
 实行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桂建房字<1985>13号)


  根据国发<1984>123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计设字(1984)2233号文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11号“批转区建委《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开发我区城镇房地产业,搞好房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房地综合开发
  1.城镇房地综合开发要以经批准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搞好开发区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开辟新区与改造旧区相结合,成街成片统一开发和建设。
  2.各城镇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成立多个或多种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年内可以免缴所得税。同时,允许这些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城镇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内可组织市内单位集资统建,也可以建设成套住宅和非住宅出售,还可以承发包各类工程,对外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同外省、外地、外商合资经营。
  4.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范围:(1)成片开发地段或小区;(2)承包制订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3)办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上报审批手续,承包拆迁安置、平整场地、搞好道路、通水、通电、通讯、排水和绿化等基础设施;(4)承发包组织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5)承包与开发相关的其他业务。
  5.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和国家城乡建设部(84)城研字第320号文件精神,各城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可成立统一的征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征用、拆迁等行政管理业务,并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今后建设单位用地。都必须统由其作出安排。凡属实行成街成片综合开发所需办理的土地征用审核工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规模实际需要,制订出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一次或分次按现行审批权限办理,其他单位在开发区要地,应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拨给。
  统一征地和开发的具体经济活动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城市(含建制镇)政府,可设立土地开发公司,专营土地开发,并将经开发的土地有偿转让给建设单位;二是城市(含建制镇)政府征地管理机构如因人力不足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委托房地综合开发公司代办征地手续、拆迁及进行综合开发和经营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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