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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凡因冤假错案受降级降薪处分的知识分子,如平反以前已摘了帽,在其摘帽定级后至平反改正前这段时间所提的工资级别如 仍    低于或相当于被处分前原工资级别的,可以将这段时间所提的级与平反改正时所恢复的原工资级别相累加计算。例如,原工资为行政十八级,处分时降到二十一级,摘帽定级后至平反改正前这一期间提二级到十九级,现工资应是平反恢复的原十八级加上所提二级,为十六级。
  少数在建国初期和五十年代参加工作,初始定级工资在行政十九级以上,平反改正时只恢复原来的工资级别,一九八○年底以前又未调过级的,这次也可以补升一级。
  (二)一些虽未受到冤假错案迫害,但他们是在建国初期和五十年代参加工作,从工资定级以后至一九八○年底以前从未升过一级,如不是本人犯错误所致的,这次也可以升一级。
  (三)“文革”前,由于本单位疏忽或对有关政策不甚理解、执行不够准确以及其他非个人原因,对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定级时(包括重新参加工作时的定级)错定或低定了工资级别的,现在工资水平虽然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当时应该定的级别标准,但仍确属偏低的,应予适当解决。即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现工资分别相当行政十九、二十、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在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现工资分别相当行政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般可以补调一级。
  (四)原在国外和港澳台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调资中,如因工龄的限制,不能按较多增加工资的杠杠调二级的,这次也可以按学历和一九六○年、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的杠杠补调一级。但如现工资已超过上述相应级线的,不予补调。
  对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中两种情况以上者,应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其中一种情况办理。
  三中全会后已办理退休的知识分子,如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也可同样办理。
  属于上述情况的知识分子,如犯有严重错误现正在受党纪政三大处分以上者,不得补调:受一般处分的,待受处分期满一年后给予补调。如现正在被立案审查未做结论处理的,暂缓办理,结案时根据其错误轻重和处分情况,再作同样处理。
  对符合这次补调工资的知识分子,由所在单位填写情况,报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区直主管部委厅局审批。对情况比较特殊的人,报区党委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审批。
  这次补调的工资,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本级财政开支,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属受一般处分被缓调的,待处分期满后,从补调之月起发给。

二、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非重点建设项目向重点建设项目、从城市向农村、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向边远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凡按上述合理流向要求调动工作,接收单位又急需的,原单位应给予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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