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已消失或变更,已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9〕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出口管理,开拓国外技术市场,促进我区技术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出口是指我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事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营技术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政府间科技交流)向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包括: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二)工艺、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菌种培养、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许可;
(三)提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编制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供方提供的专门知识、技术、经验和设备为受方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其它形式的技术服务。
(四)含有本条前三项内容之一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出口,以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工程承包。
(五)审批机关认定的其它技术出口项目。
第三条 技术出口工作由区经贸委和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和保密审查由科委负责,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批由经贸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