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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开发区可以建立金融机构: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可以分别建立名为《桂林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南宁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自行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吸引外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开展信贷业务,发展新技术企业。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三)投资公司及各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新技术企业所创外汇五年内按中央规定留给自治区的部份全部留给企业。
  (四)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开发区实行有利于吸收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新技术企业根据需要,允许招聘大专及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二)鼓励和支持、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对他们可以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开发区内可以自己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在开发区内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各类新技术企业。对这些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或工人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保留生活住房,退休人员保留退休金。专家的户口落在何处,尊重本人意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海关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亦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桂林市、南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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