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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失效]

  (四)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用房,一九八八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以上四项亦适用于在开发区内开办的“三资”企业。
  (五)新技术企业根据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生产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六)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七)新技术企业减免的所得税,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八)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
  上述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款仍应按规定提取,作为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如不按规定使用,则取消上述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六条 开发区新技术企业在进出口方面享有如下优惠待遇。
  (一)开发区可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也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获得出口许可证和相应配额的商品,有关部门应优先照顾开发区的新技术企业。
  (三)开发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合同验放。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保税贷物转让内销,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照章补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按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该企业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合资、独资企业进口的工具、货运卡车客货两用车及企业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材料,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于经自治区外经委核准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进口的物资,除享受上述免税优惠待遇外,还可免税进口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五)对于来料加工用工缴费偿还以及用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的机器设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所进口科研、教学使用的仪器、仪表、大、中、小型计算机,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开发区现有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予以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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