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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根据划转单位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科研事业费分类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简称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合同制。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承担国家、自治区计划科研项目和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创造经济效益取得合理收入。其核定的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争取逐步实现经费基本自给。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每年减拨速度可慢些,以后可逐年增大减拨比例(按一九八七年核定预算基数计算)。分年度的减拨比例由区科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情况确定。
  科研事业费内开支的离、退休金不予减少。
  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纳入科技发展基金,由区科委掌握管理,主要用于技术开发项目。减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申请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优先安排。科技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实施。各科研单位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由区科委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审定下达,并严格按照技术合同制度管理。
  (二)从事医药卫生、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其事业费按任务核定,实行经费包干,一年一定或一定四年。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务外,还可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取得合理收入。实行一年一定的单位,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抵拨下一年度事业费预算(抵拨的经费纳入科技发展基金),一半留给单位。实行一定四年的单位,其纯收入全部留给单位。
  各单位按上述规定收入留用部分,按照桂政办(1986)84号文件的规定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农业科学研究单位,一般可按照本条(二)项的规定,实行经费包干的办法;有条件的,可按照技术开发型的规定,实行技术合同制,每年减拨事业费,逐步做到事业费基本自给。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财政拨给的事业费,根据其承担各种类型任务,分作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按照技术开发类型单位的管理办法,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一部分实行经费包干,一年一定或一定四年。减拨的事业费和取得的收入亦分别按上述两种类型单位的管理办法办理。
  (五)各科研单位有条件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主要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申请资助,也可向区科委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七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单位和其他科研单位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设有实验性生产车间、场、厂的,均应实行成本核算制。凡应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折旧率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科委审定下达,并抄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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