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6〕13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定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研机构按其活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促使我区科研机构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直各部门(农林水、工交商、文教科卫)从事业费中开支的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科学研究费和广西科学院、区科协、区科委的全部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由区财政厅划转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原来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给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区社会科学院和各部门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属划转范围。
行政管理、财产管理不独立的科研单位的经费暂不划转。
科研事业费划转区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与管理。过去拨给科研单位经费的其他渠道不得中断。
第三条 科研事业费划转指标,以一九八六年全年预算数为基数划转(扣除区财政一次性追加的修缮费、购置费,不扣除因改革试点而核减的拨款),各部门拨给科研单位的各项专款,原则上予以划转,如确属特殊性专项拨款,由区科委、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本着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区属独立自然科研单位增加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报区科委审签后,按规定报区编委、区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安排的科研事业费,除保证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增长的需要外,以一定额度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优先支持那些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卓有成效,且逐步减拨事业费,争取经费基本自给的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条 从一九八七年起,区直独立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研事业费预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委,区科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分别核定下达给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厅备案,区科委根据核定的预算分期拨款到各单位。区科委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经科委审核后报财政厅核定。
各科研单位要按规定向区科委报送会计报表,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区科委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决算、会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