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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科委等八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2.技术市场活动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出口、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技术市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根据买卖、中介各方的需要,可以办成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科技交流交易会等多种形式,不要强求划一,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等单位向城乡及时提供各种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根据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需要,可以印刷科技资料、讲义、供本系统内部使用(封面印上“内部资料”字样,不得对外出售),适当收回工本费。
  3.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成熟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者应如实地说明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不要夸大,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不准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更不准转让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时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4.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可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净收入中根据转让技术的难易程度、转让费多少、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转让次数,提取百分之五至二十的金额,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酬金,此项金额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5.各级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市场,可以担任技术转让的中介方(中介人),中介方(中介人)的职责是协调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洽谈、签约;监督合同的执行;调解出让,受让双方发生的纠纷。
  6.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科技人员,应和其他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工资待遇、技术职务和生活待遇,对他们中的成绩卓著者以及对开拓和发展技术市场有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7.各系统建立并经自治区技术市场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的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技术交贸活动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技术开发中心、技术交流、推广站),可享受研究院(所)的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五、关于在推广新技术过程中涉及物资商品问题

  技术开发、推广、交流机构,在为各种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过程中,可配合商业、供销部门,并经协商同意,代销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资商品;当地短缺的物资商品经商得商业、供销部门同意,可直接从外地进货代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遵照执行。
             区科委      区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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