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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科委等八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桂政办〔1986〕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
          科委等八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科委等八个单位《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再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的推动下,我区科技体制改革,沿着正确轨道,不断地向前发展。然而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政策界限问题。为确保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中几个政策界限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研院(所)税收问题

  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技术入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所得的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纳税)。
  2、科研院(所)自筹资金兴建的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用自筹投资新建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免征建筑税;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生活配套设施,交税确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建筑税。
  3、凡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其中集体企业和在四十八个重点扶贫县的企业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新产品免税期满后,销售利润在百分之五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对于未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试制鉴定后经自治区和地、市科委、经委确认,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凡给予减免税的新产品,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减免的税收,要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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