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允许自愿辞职到落后地区或边远山区搞技术承包,开展山区技术开发,改造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经科技部门或专业学会认定确有真才实学,适宜在某一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上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直接安排到接收单位。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事业。
4、全区每年拨出占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人员总数百分之三比例的工资升级指标。给科研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升级。升级人员名单由各地、市、各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科委和劳动人事厅共同审定。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有相应学术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其技术职称,不受资历、年龄限制。
七、重视智力开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智力开发规划和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增加智力投资。要分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地对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知识补缺和知识更新。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主党派为社会培训各种专业人才。
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农民技术员、“科技户”、“专业户”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
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和落后边远地区的科学技术培训工作,为当地资源开发、商品生产培养急需的科技人才。
积极开展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动,为青少年自学成才提供条件。
八、改进科技经费管理,设立科技发展基金
1、各级财政预算支出应逐年增加科技投资。其中自治区科委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要逐年有所增加;市、县地方财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必须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县科委掌握使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各部门、各单位要广辟财源,设立科技发展基金。
2、各级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总额拨入各级银行,单独建立帐户,接受同级银行监督使用。
3、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保证重点,原则上按科技项目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科技三项费用,可以用于有偿、无偿科研资助及技术开发性的投资,提高三项费用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