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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失效]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要不断开拓新技术的应用领域,形成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工业。
  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技术的科技项目、生产计划、低息科技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所需物资、设备、材料优先供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所得新增产值部分可享受一定免税待遇。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研究、应用新技术的领导。要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计划;要采取各种形式加速新技术知识的普及和人力的培养;对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行科技对外开放

  1、在科技对外活动中,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科技对外窗口,广泛开展对区外、国外的技贸合作、经技合作、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智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渠道,简化手续。技术引进所需购进的仪器、设备、材料,在外汇指标分配、关税减免方面给予照顾。
  2、允许各部门、各单位对邀请来我区进行讲学、工作的区外、国外专家学者提供优厚的待遇,或经批准授予荣誉职务、学位。
  3、鼓励各单位筹资派遗科技人员到区外、国外考察、学习、合作研究。允许科技人员自费到国外进修,在国外进修期间可计算其工龄。
  4、鼓励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团体、个人及国外友好人士在我区联资、独资兴办各种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名称可用个人名字命名。

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提出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敢于讲话的六条政策界限,以发扬学术民主。对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要批评教育;对作风专横、抵制知识,打击迫害科技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2、要重视和积极发展科技人员入党,不拘一格地选拔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
  3、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到外单位兼职、搞技术承包、从事业余科技劳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所得收入原则上归己。如果使用本单位科研成果、专利和仪器、物资、资料的,收入按单位与个人事前商定的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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