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失效]

  2、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可以直接同各级经济部门或各种经济实体组成科研经济联合体;可以对技术落后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技术承包;可以自行兴办生产性的试验、示范场所。
  科研单位要积极组织收入。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税利外,均由 本单位支配使用。其中,百分之六十用作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单位内部使用奖励基金的形式由单位自行决定。如:职工的奖金、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超工作量报酬、职务补贴、技术岗位津贴或自费工资改革等。
  要加强发放奖金的管理。发放个人的奖金,可以不封顶,但要实行超额奖金征税的办法。
  3、科研单位所承担的各种科研课题,可对内实行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可以自由选题,自由组合。承包课题涉及的人员、经费、物资由课题组长支配使用。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后,所节余的经费,除留本单位作科技发展基金外,可提成部分给课题组。
  4.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可实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自负盈亏。对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单位采取产品免税、低息科技贷款等特殊的优惠政策。
  5、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调整内部人员的构成,对多余人员和不适宜搞科研工作的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调整,或允许个人自谋出路。对已另作安排的人员,半个月内不到职的,减发工资;三个月内不到职的作自动退职处理。
  6、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承包科研单位。

三、组织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单位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要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作出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
  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设计、生产、销售联合体,建立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一条龙的农村技术推广体系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加快科技成果的扩大和转移。
  鼓励采用各种集资形式,推广使用科研成果。其产品可按质论价,生产单位有权自销,并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四、重视研究和采用新技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