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法制局关于继续清理建国起至一九八五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15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4〕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四日)
为了尽快改变我区经济落后面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改革科技工作,推动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
1、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组织手段和经济措施,力求使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衔接,把科技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尽可能地同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2、根据我区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发展科技和经济,应实行引进技术与改造、独创相结合,传统产业技术研究与新产业技术研究相结合;要以当前生产所急需的适用技术为重点,抓好生产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现代化。
3、组织编制好“七·五”和后十年的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应以行业科技规划为基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纳入部门的经济发展规划。总体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均应通过年度计划予以实施,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衔接。
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1、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要按“四化”的要求配备。研究所所长由有组织领导才能、会管理、有一定专业知识、能开创新局面的科技人员担任。
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经科技人员民主推荐或招聘,由上级任命,任期三年,也可以连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长按上级规定对本单位有人事、财务、物资调配和科研计划决定权。
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对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党组织书记要由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知识分子、懂得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