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原籍不是四十八个边远区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分配、调往到边远地区县工作多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是外省籍的可逐步调往到交通比较方便的城镇工作;本区籍的可逐步调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工作。
七、今后,凡从区外调入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一至两名子女可以调同一地安排工作(原属集体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集体单位,下同);家属系农业户口的,其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均可迁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来工资金额,超过九类的只保留到九类(以后如遇工资调整,不冲销,下同)。
八、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调入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的具有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具有大专毕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其原来工资类别高于调入地区的,可以保留原工资金额;其已参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入同一地安排;其读中、小学的子女可以在城镇中的亲友处寄读;其家属、子女,在招工、招干、升学等享受本地干部同等待遇。凡调入或现在这些县(含自治区、地区驻这些县的单位)工作,符合上述条件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参加工作满七年(本人和配偶是本县籍的满十年),其家属系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迁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转为非农业户口(无理要求调离边远地区县的,其家属户口仍迁回原籍农村)。
第七、八条有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开列名册,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核后下达指标,分别由地、市、厅、局办理审批手续。
九、做好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工作。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对他们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积极做好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归安置工作。凡出去以前已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回来后按规定予以评定职称;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114号和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的调资范围的,一律给予提升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十、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科技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到,科技人员是四化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要努力克服和纠正对知识分子的各种偏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大力宣传表彰科技人员中的好典型,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本规定从文下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