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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失效]

  四、凡在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名单见附表)现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工作(含管理),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包括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可享受边远技术津贴。津贴标准:具有大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十元,未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八元;具有中专学历或技术员相应职称(含无规定学历的中学正式教员和具有中专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员)并已在这些县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七元,未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五元。在区、地、市驻这些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同样可发给这一标准的技术津贴(如某些行业中央部门规定的技术津贴高于本区规定的标准,也可按中央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能再执行边远技术津贴)。享受边远技术津贴的科技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借调、学习等)到非享受地区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津贴,何时回原单位工作何时恢复;请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从开始请事假时起,停止享受技术津贴,假满恢复工作后可继续享受。个别表现很差的(如经常旷工等),原则上不能享受此项津贴,由批准机关审定。已享受农林水第一线浮动工资者仍可享受此项技术津贴。调离边远地区县后,即予取消技术津贴。审批办法: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开列名册,地、县所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所在地、县人事部门审批;区直单位报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批。
  本条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包干,由各县、市和有关单位开支。
  五、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每四年给一个月(不含途中,下同)探望父母的假期。连续乘火车三十六小时以上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分职级,均可报销硬臣车票;其余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按现行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科技人员,不再享受此项待遇(第六条同)。符合退休、离休的科技人员,可联系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在当地安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住房可给予从优解决。
  六、凡在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职称以上的非本县籍的科技人员,每四年给一个月探望父母的假期,路费报销办法与第五条相同。
  凡从区外或本区内地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或原籍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原籍)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原籍)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凡从区外或区内其他市、县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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