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4〕5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
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为尽快改变我区落后面貌,振兴广西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好科技队伍建设,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和7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做好科技人员的管理使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爱惜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长。要克服干部“单位所有”的思想,把用非所学和相对富余的科技人员调整到急需的岗位上去。对我区目前紧缺的专业,如水电、蔗糖、轻工、纺织、建材、财经、政法等方面专业的科技人员,现从事的工作岗位不能发挥其专长的都应进行适当调整。对具有农科大、中专毕业学历现没有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干部,其技术水平和身体能胜任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原则上都要动员归队。这部分技术干部归队后,家在城镇的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粮食关系;住房、福利待遇等可比原单位职工从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对需要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分配到用人单位。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
二、要抓紧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培养提高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依托部分大专院校代培以外,有条件的地、市和自治区厅、局也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基地。有的可选派到区外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进修学习。对边远地区县的科技人员,如本地无力培训的,可委托自治区对口业务厅、局代为培训。对中级以上科技人员要适当安排脱产进修时间。
三、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大专毕业工作满十五年的其他科技人员、国家机关干部、中学正式教员,每人每年可凭国营书店或邮局的发票报销二十元的专业技术书刊费;所需经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经费开支;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行政福利费或事业费开支(中学的由各级地方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