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不相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1983〕4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区科委草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政府办公会讨论同意,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
关于送请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
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我委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上报,如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区科委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14号文件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有偿科技三项经费系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拨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中应予偿还的那部分经费。
第二条 在科研项目中,凡属技术上成功的把握性大、确有经济效益和经济收入且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的项目,应有偿使用科技三项经费;对探索性强、没有经济收入的项目,仍实行无偿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