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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失效]

  (六)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教育国际交流活动,管理出国、来华留学生以及回国留学生的分配工作;
  (八)组织编写和审定有关教材。
  第七十六条 基础教育学校的开办和管理责任主要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由主办单位管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属政府举办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各种经济实体自办、联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十七条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专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十八条 自治区、地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实行督导。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有显著成绩和在教育发展与改革中有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克扣或者挪用教育经费的;
  (二)破坏和侵占学校财产、设施、场地的;
  (三)冲击、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或者体罚学生的;
  (五)在办理考试、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的。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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