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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失效]

  对办有学校的企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大部分返还该办学单位,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办学,捐资助学。但不得摊派。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杂费,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办产业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待遇,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和助学金制度,地区、市、县可以设立教育基金。
  第七十一条 教育经费由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本着加强基础,扶持贫困的原则,作出安排,合理使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铺张浪费和贪污、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供应学校基本建设所必需的物资。
  第七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当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逐步配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电教器材、体育器材、保健设施、劳动技术课设施。
  第七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和资产流失。

第十章 教育行政管理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划、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涉及教育和人才供需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指导全自治区的教育工作,对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工作;
  (五)在计划、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分配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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