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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失效]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自治区应当办好本科师范院校;地区、市应当办好师范专科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有条件的县,可以举办中等师范学校。
  师资培养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非师范院校也可以承担培养一定数量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资的任务。
  第五十条 师范院校应当把对学生进行热爱教育事业和师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注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有正确的教育思想,懂得教育规律、掌握好教师的基本功,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第五十一条 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应当适当扩大定向招生比例,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实行保送升学制度。
  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当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到教育系统工作,不得中途截留或者令其改行。
  第五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补充职业技术学校师资,可以在高等院校增设职业技术师范专业,也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担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首先保证师范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对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及地区、市、县都应当建立教育学院或者教师进修院校,对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进行培训。
  中小学校长、教师都应当根据需要,参加各种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担任校长职务或者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制度,定期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特级教师评定工作,建立教师的任用、考核、培训、奖惩制度,优化教师队伍。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实行教师退休福利保险制度,有计划地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实行优惠政策。
  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男性和25年以上的女性教育工作者,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前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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