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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失效]

第五章 成人教育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是对已经走上各种工作岗位的和社会待业的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技能方面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者重新就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和技术培训;对没有受完初级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必须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需要相结合,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是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在职人员参加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或者考试,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主要通过成人学校、广播电视学校、函授学校和自学考试等途径,采取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业余进修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成人学历教育,由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成人教育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参加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及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或者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者农民技术员证书(绿色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凡十五周岁到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
教育能力者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九条 乡(镇)、村应当建立和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培训中心),对回乡中小学毕业生和青壮年农民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对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农村文盲、半文盲公民进行扫盲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设备及专职、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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