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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有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学员,由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进行考核,对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和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国家不包分配的,可以由学校或者培训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聘,也可以自谋职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招聘人员的,应当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的毕(结)业生中择优录聘。
  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第四章 高等教育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承担培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以及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高等院校的设置及布局,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类、专业和层次。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必须坚持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参与科教兴农、兴工、兴商活动,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高等院校出更多的高新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密集和科学研究设备的优势,发展科技市场,有偿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招生,应当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行特殊政策,把一部分招生指标定向到县或乡,由乡人民政府推荐与保送,招收一定比例的保送生。
  高等院校在完成国家计划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与可能,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计划外适当招收自费生、代培生、进修生。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应当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分配到基层和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不得中途截留。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的前提下,享有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自主权;校内人事调配权;经费、物资、土地、校舍使用权;开展国内外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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