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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失效]

  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投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种保险。
 第六条 凡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台胞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按应征税额减征20%;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可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1.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从第4年起,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在地现行税率征20%。
  2.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以及开发性项目,在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汕头再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若在汕头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台湾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发电企业,其燃料来源自行解决,且向本市电网供电者,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和第二款规定优惠税率待遇。
  4.台湾投资者在汕头举办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所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
  5.台湾投资者在汕头市区举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
  6.台胞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7.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台胞投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也可不留残值。
  9.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0.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产品,确需内销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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