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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优惠的规定

  一、 特区所有企业的利润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或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较长、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减按10%缴纳所得税;技术先进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 特区所有企业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设备、生产资料和自用的生活资料均免征进口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生产原材料,免征海关锐。
  对特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生产原材料和出口本企业产品的报批手续尽量简化,做到随报随批,最迟不超过三天。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内销时,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特区产品,特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非限制进口的产品,特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授权优先审批。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其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减半征收进口税。
  三、 全面调低土地使用收费。工业用地从每年每平方米收5元至15元下调到0.5元至1元。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市政府决定:凡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三年内减半交纳;对于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五年减半缴纳。对于高科技的先进企业,给予免交土地使用费的特别优惠。所有享受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将由市国土局发给证明书。
  四、 土地开发以服务为主,使用土地只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和征收。土地开发费以实际开发成本计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五、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供水、供电,并实行与国营企业同一价格。
  六、 严禁向外资企业乱收费。凡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必须凭省、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对外资企业的收费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未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企业收费者,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投拆。
  七、 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批复和解决的其他事宜,一般在十天内作出答复。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和咨询服务,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外资企业咨询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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