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优惠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最近,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优惠,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回忆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大部分已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实行。为适应新的形势,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精神,以及国家给予珠海经济特区的自主权和特殊的经济政策,决定为外商提供更多的优惠。珠海经济特区经过六年多来的建设,已经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更为有利的条件。
第一,珠海经济特区位于我国对外开放重要口岸,毗邻港澳,交通方便,信息快捷。目前,已建成并开放五个与港澳水陆直接相通的口岸和即将启用的国际航运的深水码头。珠海与港澳及国内各大城市之间已开设直拨电话、电传通讯,明年初即将提供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直拨电话服务。珠海特区在香港、澳门设有办事处、贸易机构,为外商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珠海经济特区内凡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可与国际金融市场融通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珠海市外汇调剂中心,参与外汇调剂。外资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珠海经济特区的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所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放贷。
第三,珠海经济特区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五个工业区和拱北、吉大新市区,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通用厂房、住宅、楼宇和广阔的场地。明年初投产的特区发电厂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电源。
第四,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及规定的经济范围内自行安排生产计划,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和辞退职员、工人。
第五,珠海经济特区是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最早的地区之一,处于国家对外开放各个层次的最高层次之中。试办经济特区以来,国家给予珠海经济特区一系列的特殊经济政策和自主权,在海关管理、货物进出口及引进项目的审批、国内外人员出入境签证、税收、信贷资金、土地开发使用等方面,都比内地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
为了吸引外资,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在特区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提供如下优惠: